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背着其给梁某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达33余元。气不过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论,要求梁某返还该钱款被梁某拒绝。
2022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梁某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这笔钱款,并提供了李某与梁某不正当交往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梁某并不承认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营生意,因业务往来才产生大量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交易记录,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其观点。李某除认同梁某的说法外,也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7年12月离婚登记时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清楚,王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无权干涉其怎么处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当时双方均已知晓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王某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李某在婚内与梁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取李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便李某为了保护其和梁某的“情谊”,不要求梁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还。
梁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经济往来,但仍有20万余元转账无法说明合理转账理由,且转账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额。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这笔钱款可以认定为李某与梁某之间的赠与款项,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梁某应当返还,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何分割。